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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一部刑诉〔2020〕454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523199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四川省江安县怡乐镇合理村大榜上组。因本案于2019年12月5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月18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罗某某因其前女友韦某某与他人交往,心生不满。2019年11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罗某某至慈溪市桥头镇丰潭村三潭朝东屋路韦某某的租房门口,欲进入该租房内与韦某某商谈感情纠纷之事,在未经韦某某同意的情况下强行踹开房门,后又在该租房内用手掐韦某某脖子(无明显伤势),韦某某挣脱跑出租房后,被告人罗某某即逃离现场。

同年12月5日,被告人罗某某在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现场照片、到案经过、人口信息等;

2.证人石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韦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暴力手段非法进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月刚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在慈溪市**镇**村的租房候审(联系电话13116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量刑建议书叁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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