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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奉检刑诉〔2020〕1709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919**********,汉族,文化程度大专,个体经营,住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街道**村**路**号**室(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9月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9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7日早上,被告人罗某某因与被害人余某某(系罗某某的前女友)有经济纠纷,酒后至余某某位于本区**街道**家园**幢**室的住处门口,采用踹门的方式强行进入室内,先向余某某讨要债务,随后用巴掌拍打被害人王某某,并将王某某从卧室拉拽至客厅讨要债务。

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已赔偿被害人余某某、王某某的全部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现场照片、谅解书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余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拘役四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唐兰兰

检察官助理:胡路通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宁波市奉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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