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歙检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1271975********,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住浙江省淳安县**乡**村**号。2013年6月17日因危险驾驶罪被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月25日被歙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5日(农历大年初一)3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酒后强行进入歙县**乡**村**组村民潘某甲家,扔掉堂前蜡烛台上的蜡烛,拿着蜡烛台进入一楼房间并反锁房门,将房间内的一瓶白酒打开自饮。住宅主人及亲属多次要求其离开,罗某某均拒绝离开。**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出警到现场后也要求罗某某离开,罗某某将房间内的瓷盘敲碎,将碎片放在自己脖子处威胁民警,后手持蜡烛台与民警对峙,拒不离开潘某甲家。直至凌晨5时许,被告人罗某某被民警制服带离现场。
2020年6月18日经安徽天成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罗某某为酒精所致精神障碍,作案时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相关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害人潘某甲、潘某乙的陈述;
3.证人潘某丙、张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7.民警的执法记录仪视频光盘一张及截屏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背公民意愿进入公民住宅,拒不离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天蓉
(院印)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暂住歙县平和医院。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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