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醉酒后来到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村**区**栋**楼**房彭某某住处,无故进入房间。彭某某惊醒后,要求罗某某离开,罗某某拒绝离开,彭某某呼救,罗某某遂上前用手去掐彭某某的脖子,并蒙住彭某某的嘴,彭某某挣扎,二人一起摔倒导致二人均受伤。随后民警赶到现场将罗某某抓获。经鉴定,彭某某、罗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抓获经过;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经他人要求退出而不退出,并对他人使用暴力,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龙云
(院印)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量刑建议书》六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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