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5197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住大关县**镇**社区居民委员会**居民小组**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0年被大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大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约自1992年起,被告人罗某某出于个人爱好,先后以购买方式取得气枪及若干枪弹、雷管、火药等物存放于自己家中。大关县公安局接到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协助核查涉枪线索的通知》后,于2020年5月18日电话通知被告人罗某某前往公安机关,罗某某随即在公安机关陈述其住所存放有枪支等物。随后,大关县公安局民警到达大关县天星镇街上被告人罗某某住所,经搜查,公安民警在其住所内查获4.5MM口径气枪三支、气枪弹4000余颗、雷管39枚及枪支配件、军用子弹、黑火药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气枪3支、雷管39枚、气枪弹4000余颗及枪支配件等物品照片(原物存放于大关县公安局);2.书证:户口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吴某某、田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昭通市公安司法中心检验报告、枪弹鉴定书等;6.搜查笔录、照片、扣押清单。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枪支管理等规定,非法存放爆炸物雷管39枚,非法持有气枪三支、气枪弹4000余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玉军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页,江云持枪证1本随案;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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