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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诉刑诉〔2020〕62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5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251958********,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号。本案于2020年2月1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罗某某为营利,分别于2014年、2015年向他人收购一只“毛鸡”和一条“饭铲头”蛇,自己加工制作毛鸡酒和蛇酒,摆放在其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派潭镇市场的“**酒坊”货架上出售。2020年2月19日,增城区森林公安分局联合派潭镇政府、市场管理部门对“**酒坊”进行检查时,发现并查扣该酒坊内的毛鸡酒1瓶(内有疑似褐翅鸦鹃死体1只),蛇酒1瓶(内有疑似眼镜蛇死体1条)。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疑似褐翅鸦鹃无毛死体1只是鸟纲鹃形目杜鹃科鸦鹃属物种,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疑似眼镜蛇死体1条是爬行纲蛇目眼镜蛇科舟山眼镜蛇,属于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查获的毛鸡酒、蛇酒等物证;

2.​ 人口信息等书证;

3.​ 证人温某某、李某某、潘某某等的证言;

4.​ 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物种司法鉴定意见书;

6.​ 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谢英

2020513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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