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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非法制造枪支、储存爆炸物案)(公开版)_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漾检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21971********,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住漾濞彝族自治县**乡**村村委**组**号,因涉嫌非法制造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漾濞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漾濞彝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漾濞彝族自治县看守所。

本案由漾濞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储存爆炸物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罗某某于2017年至2020年1月间,多次通过“拼多多”购物平台,购得“邻力998A”射钉器1具,红外线发射器1具,9号铅珠1公斤,在漾濞县**镇杂货摊上购得瞄准器、射钉弹等物品。2020年3月,被告人在**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号自己家中使用电焊机将射钉器、瞄准镜、红外线发射器结合自己拾得的钢管等物品焊接组合为一支射钉枪,并在自家院中进行校对性射击。经鉴定,被告人罗某某制造的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枪,属于枪支。

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间,被告人罗某某在四川宜宾、阿坝等地工地工作中,将未爆炸的5条疑似乳化炸药(经称量重1400克)捡取后带回自己家中储存,同时在家中储存自己捡到的导火索642厘米、向他人借来的黑火药280.5克等物品,经公安机关抽样并委托鉴定,送检的3份疑似炸药祥品均能被雷管起爆,且爆炸完全(1号检材猛度13.62mm,2号检材猛度23.86mm,3号检材猛度20.59mm);截取的30cm导火索祥品被引燃后,燃烧过程中无透火现象,能正常传火,能正常引爆工业火雷管;送检的黑火药样品中检出钾离子、硫离子和硝酸根离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枪支、爆炸物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尹某某、罗某甲的证言;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称量、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非法制造枪支一支,并非法储存炸药、黑火药等爆炸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涉嫌非法制造枪支、储存爆炸物罪。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曼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漾濞彝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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