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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321962********,苗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西林县,住西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西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1月25 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罗某某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购买枪管、击发器、枪柄等零部件制造了一支枪支,用于打猎。2020年10月27日22时许,西林县公安局古障派出所组织警力到古障镇**村**屯开展缉枪治爆宣传活动,被告人罗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上缴了该枪支。经百色市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具有正常射击性能及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到案经过等书证;

2. 证人陶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

5.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非法制造枪支1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林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袁平秀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9148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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