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吉市院公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930********2510,白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县**乡**村委会**组,住址**县**乡**村委会**组。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8年9月27日被云南省洱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0月12日被昌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29日被该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2日被该局释放并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于2018年6月6日由云南省洱源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8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指定该案由昌吉市公安局管辖,同年10月12日该案移送至昌吉市公安局。该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向上级检察院报请指定管辖,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会商,于2020年9月7日同意该案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7日、7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7日、8月2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5月3日、7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被告人罗某某为打老鹰,让其亲属罗某某在淘宝网购买一根无缝钢管及一把射钉枪,后罗某某在家中利用电焊机、切割机等工具自行组装制造疑似枪支一支。2018年6月6日,云南省洱源县公安局炼铁派出所在罗某某家中查获扣押枪支一支,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枪支,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
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被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海泉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取保候审在昌吉市,联系电话:1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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