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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万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万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4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419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万源市,住万源市**乡****组。

本案由万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左右,被告人罗某某将一铁管打磨成枪管后,自制了枪托,并安装上弹簧和扳机,制造成一火药枪。罗某某将枪制造后用于捕猎毁坏农作物的松鼠、野猪等。经鉴定,该枪认定为枪支。被告人依法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枪支检验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森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罗某某现在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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