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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平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平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7197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平利县,住陕西省安康市平利县********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9月1日被平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罗某某让儿子罗某某陆续在淘宝网和京东网上购买了一把“南山”牌射钉器、一根精密钢管、一个激光瞄准镜、一个射钉枪后托、射钉弹、钢珠、钉管套等配件,后被告人罗某某在自己家里用借来的磨光机和电焊机组装了一支射钉枪。经陕西省安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罗某某非法制造的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

上述犯罪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罗某某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组装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利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远婷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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