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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樊城检刑诉〔2019〕32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061969********,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襄阳市,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社区居委会**组。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10月23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8日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底,被告人罗某某未经国土部门批准,私自与本市樊城区**镇**村**组6户村民签订租地协议,占用**镇**村**组集体土地4046.8平方米(6.07亩基本农田)建设木材加工厂,造成农用地大量损坏,并在襄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2月17日下达行政处罚后,至案发时一直未全部拆除。2018年10月23日,被告人罗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现场照片等书证材料;2.证人陈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损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汉军

2019年1月21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襄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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