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1〕5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76********,汉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弥勒市**镇**村委**村**号。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以来,被告人罗某某在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逐年在弥勒市西三镇散坡村委会宝元厂村“大红坡”山上开垦林地种植玉米、南瓜、魔芋等农作物,造成林地大量毁坏。经鉴定:现场总面积为11.80亩;林地权属为集体林地;地类为有林地;林种为防护林(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等级二级);树种为桤木、云南松。
被告人罗某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
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师建伟
2021年1月4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在家中,联系电话1366875****;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二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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