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罗某某,曾用名: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1196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江油市,住江油市**镇**村**组**号。2018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2018年11月6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江油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油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5月至2017年5月期间,被告人罗某某在未取得林地征占用许可的情况下,在江油市永胜镇文明新村17组原有老路基础上进行道路扩建,在扩建道路过程中占用陈某甲、陈某乙、何某甲、陈某丙4户农民的自留林山。在永胜镇文明新村17组其本人承包林山内占用林地修建养殖场厂房、蓄水池等永久性固定设施,在红莲村5组其本人承包林山及红莲村6组杨某某承包林山内用挖机将原有林地压平,准备用作养殖场的牧场。经江油市**公司对罗某某非法占用林地面积进行鉴定,罗某某在扩建道路及修建设施中共非法占用林地2.1032公顷(31.548亩,其中用材林30.65亩,特种用途林0.898亩),地类为乔木林地。江油市森林公安机关通过现场勘查并经江油市林业局对已使用林地的现场进行了现状调查,调查意见为:已使用的林地原有植被已完全被破坏,新修建的房屋、水池已不具备林业生产条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罗某某犯盗窃罪被宣告缓刑后,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曹良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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