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鸡滴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3041965********,汉族,初中文化,**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号楼**单元**室,2013年12月20日被告人罗某某被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因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8年12月20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本院对罗某某作不起诉决定。2019年10月31日因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鸡西市公安局滴道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5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由鸡西市公安局滴道区分局取保候审并执行。
本案由鸡西市公安局滴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核实相关证据,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 年至2017 年期间,被告人罗某某在回撤**煤矿井下设备,因**煤矿主航道已塌陷,被告人罗某某未经相关部门审批,擅自雇佣李某某、张某某等人利用钩机、铲车等设备采用破坏式方法进行回撤井口设备,造成**村**队分给农户的基本农田被大量毁坏达15145.82平方米,约22.72亩基本农田无法耕种。
经侦查,被告人罗某某于2019年10月30日被鸡西市公安局滴道区分局刑事警察大队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测绘技术报告、**村**组情况说明、**煤矿矿坑来源说明、关闭矿井申请维修及回撤设备的报告、情况说明、办案说明、鉴定说明、刑事判决书;2、证人赵某某、牟某某、刘某某、李某甲、栾某某、王某某、李某乙、张某某证言;3、被害人孙某甲、许某某、孙某乙、吴某甲、吴某乙、韩某甲、王某某、吴某丙、韩某乙、邹某某、李某某、徐某某、韩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指认笔录;7、指认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曾经有故意犯罪,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曲权威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于2019年11月15日被取保候审。
2、案卷卷宗4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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