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罗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公诉刑诉〔2019〕956号

被告单位:兴义市**镇**砂石厂,地址:兴义市**镇**村**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2301MA********,法定代表人:罗某某。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11986********,布依族,大学本科,贵州兴义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住兴义市**街道办**大道**号,兴义市**镇**砂石厂法定代表人。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12月12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18年12月22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兴义市**镇**砂石厂、被告人罗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8年12月29日至2019年1月18日;2019年3月5日至2019年4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2月19日至2019年3月4日;2019年5月2日至2019年5月1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0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被告单位兴义市**砂石厂及其法定代表人罗某某在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对其开办在兴义市**镇**村****(小地名:**,又叫**)处的兴义市**砂石厂进行开采,破坏林地,数量较大。后经林业技术人员实地踏勘,被占用林地面积3.5063公顷(52.5945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户籍证明、水土保持方案、征收赔偿付款清册、国家公益林补偿资金清册、租用荒山协议、林地认定依据情况说明、省林业厅启用林地变更调查成果通知、**砂石厂使用林地初审意见、**砂石厂拟使用林地材料复核审查意见报告、情况说明、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韦某某、贺某甲、余某某、付某某、杨某某、贺某乙、杨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兴义市****砂石厂及其法定代表人罗某某破坏林地,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忠

2019年5月16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68596****;

2.案卷卷宗1册、补充侦查材料25页、散卷4页;

3.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复印件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