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刑诉〔2020〕233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301971********,苗族,文盲或半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金平县)**乡**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现住金平县**乡**村委会**队。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金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期限从2019年9月12日起至2020年9月11日止)。
本案由云南省金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金平县**乡**村村民熊某某在担任**村组长期间,于2007年8月23日向金平县林业部门提交了林权登记申请表,申请办理大梁新寨“老羊冲”集体林权证,2008年9月19日,金平县人民政府向大梁新寨村颁发了林权证,林地面积为1320.9亩。2012年10月14日,大梁新寨村将“老羊冲”集体林地全部流转给祝某某,2013年3月27日祝某某办理了“老羊冲”集体林权变更手续。在2015年期间,祝某某请工人到“老羊冲”林地内砍草准备种植重楼时,遭到马鞍底乡部分村民的阻挠,于是被迫撤出。后来勐桥乡大梁新寨村、大梁苗族村和马鞍底乡部分村民就私自进入“老羊冲”林地毁林占地并种植香蕉。2017年6月份,被告人罗某某为牟取利益,在未向林业主管部门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带领家人擅自对“老羊冲”林地地块内的林木进行毁林占地并栽种香蕉。经金平县林业和草原局调查规划队鉴定:罗某某在“老羊冲”毁林种植香蕉的地块共1块,该地块在林权证范围内,认定为林地,林地面积共1.36公顷(20.4亩),原地类:乔木林地,起源:天然,树种:其他阔叶,蓄积量:195立方米,因种植香蕉原有植被已被严重破坏。
被告人罗某某于2019年9月12日到金平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
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协查函等;
2.证人祝某某、杨某甲、李某某、杨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金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普金国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3529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168页)。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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