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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贡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罗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1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镇**村**组**号,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栋**单元。2018年8月24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自贡市公安局贡井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3日解除取保候审。2019年9月18日,经本院决定,被自贡市公安局贡井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贡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15日、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曾某甲(已判决)注册成立重庆**有限公司(后更名为“重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该公司无从事吸收存款及相关金融业务资格。2017年8月,被告人罗某某通过微信了解到该公司后,以加盟**公司的形式在自贡市自流井区、贡井区、荣县分别加盟成立四川自贡1店、四川自贡2店,四川自贡荣县1店、四川自贡荣县2店,并同时担任四个店的店长。

上述门店在营业期间按照“**”公司制定的宣传方案,通过政策宣传、老会员带新会员、发放“一元卡”及组织人员到外地旅游等方式,向公众宣传购买“老来福”商品后成为会员能返积分的模式,鼓动群众与公司签订《老来福商城会员章程》,即投资者在购买“老来福”产品后成为“**”公司不同等级的会员,并承诺不但能收回本金,还能获得高额利息。具体为:一福银卡980元、二福金卡4900元、三福钻石卡9800元、四福白金卡14700元、五福翡翠卡19600元。买卡成为会员后,可获得相应等级的积分,银卡获1500积分,金卡获11420积分,钻石卡获23820积分,白金卡获36220积分,翡翠卡获48620积分,一积分兑换一元钱。根据投资额的多少确定每天返款金额,投资额越高每天返款金额越多。

被告人罗某某自2017年8月至2018年5月担任以上四个门店店长以来,负责店内的具体经营管理,传达上级“**”公司的消息和通知,收取会员费上交公司、并负责将公司返给会员的利息支付给会员,通过以上方式,共计向190余名公众非法吸收存款380余万元,已返还160余万元,造成公众损失220余万元。

被告人罗某某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十三栏明细分类账一本;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说明、取保候审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身份信息、老来福商城会员章程、银行流水清单、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营业执照、曾某甲涉嫌诈骗审计报告书、刑事判决书等;

3.证人付某某、曾某乙、吕某某、毛某某、唐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付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并吸收资金,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贾维

检察官助理:魏坤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十八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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