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罗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利检公刑诉〔2017〕480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63********,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射洪县人,现住广元市利州区**小区**栋**单元**楼**号,广元**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及总经理。2017年1月10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4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经检察长批准,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3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3月,被告人罗某某以合伙人身份进入广元**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元**公司)工作,同年6月被告人罗某某以股东身份担任广元**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2013年12月被告人罗某某与金某某(另案处理)签订《合伙协议》,在广元市旺苍县合伙开办了旺苍县**综合信息咨询服务部(以下简称旺苍**服务部)。2014年1月广元**公司股东变更为罗某某和金某某,2人各占50%股份,罗某某继续担任广元**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其他股东全部退出广元**公司。

被告人罗某某在经营广元**公司和旺苍**服务部期间,伙同公司股东及旺苍**服务部经营者金某某(另案处理)、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兰某某(另案处理)、居间服务部负责人于某某(另案处理)、法律顾问何某某(另案处理)在广元**公司设立了居间服务部、财务部、市场部、风控部等部门,并招录业务人员张某某(另案处理)、樊某某(另案处理)、冯某某(另案处理)等十余人开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业务。广元**公司和旺苍**服务部以为融资项目提供居间服务为名通过公司员工上街散发宣传资料、LED屏门口宣传、电视媒体宣传、口口相传、旅游看项目及赞助旺苍县教师节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采用承诺给予集资参与人按月支付投资金额1.5%的高月息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变相吸收存款,并承诺保障资金安全,承担资金损失风险。2013年6月至2015年7月期间,被告人罗某某等人利用刘某某的四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江县“**”项目、张某某的雅安市**项目和朝天**商住楼建设项目、米某某和赵某某的旺苍县**煤业有限公司项目、周某某的四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堆镇“**”项目、苟某某的“**”项目、邓某某的“**”项目、杨某某的“**”项目等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18637.2万元人民币,未退社会公众理财本金8972.495万元,未退理财本金涉及公众454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刘某某、于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岳某某、蒋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静

2017年10月18日

附: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广元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118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