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刑诉〔2019〕892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年**年**月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51971********,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为广州市海珠区**街**号**房。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1月1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3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2月6日,被告人罗某某成立广州市**有限公司,在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资格的情况下,通过口口相传等方式对外公开宣传,以委托理财、投资香港“**”公司的竞拍项目等为由,以月息5.5%或者年利息100%的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社会公众投资。经检验,2014年2月至2015年9月期间,罗某某收取被害人赵某某、区某某等107名投资人款项合计人民币39,952,620.00元(币种下同),已返还投资人的金额共计8,058,834.00元,造成投资人损失共计31,893,786.00元。
2018年11月19日,被告人罗某某在秦皇岛市海港区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借款合同》、《竞拍确认表》等书证。
2.证人罗某某等人的证言。
3.投资人赵某某、区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广东大同司法会计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意见等鉴定意见。
6.辨认、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宝珠
2019年8月23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13册,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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