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11989********,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镇**村**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9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娇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9月,曾某某(另案处理)注册成立江西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该公司通过发放宣传单、举办宣讲会、组织客户实地考察等方式取得投资人信任后,以投资东方港湾度假村养老服务项目为由,承诺年利息10%-14%,面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吸收存款。
被告人罗某某2012年9月进入*****公司工作,2017年10月离开公司。在公司任职期间,被告人先从业务员做起,并于2016年下半年被公司提拔为业务部门业务经理。经核实,截至目前,通过被告人罗某某向*****公司投资的客户共计十一人,涉及投资客户本金187.5万元,已兑付投资客户利息17.97万元,造成实际损失169.5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企业信息等书证;
2.同案犯饶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叶某某等人的报案材料;
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相关规定,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吸收公众存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瑶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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