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检公诉刑诉〔2018〕121号
被告人罗某某,女,193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021936********,汉族,小学文化,退休工人,出生地福建省三明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新村**幢**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10月21日被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10月2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7年11月30日、2018年2月12日二次将该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7年12月30日、2018年3月12日将该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7年7月21日至8月4日、2018年1月30日至2018年2月13日、2018年4月13日至2018年4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12月至2014年8月期间,被告人罗某某组织社会不特定人员在其位于三明市梅列区**新村**幢**室的家中以“标会”的方式进行非法集资活动,每股会金300元,均采取“向下竞标”的方式,利息30元至60元不等,利息出价高者标得该期会,被告人罗某某作为会头可以无条件使用第一个月收来的会费。已核实会员张某某、肖某某等三十余名,吸收资金共计1154367元。
2016年10月21日,被告人罗某某自动到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人员信息表,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某等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制作的人像辨认笔录等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154367元,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佳敏
2018年4月25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新村**幢**室,联系电话1350756****。
2.随案移送案件材料卷宗八册及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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