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检诉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罗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8221989********,汉族,职高文化,四川省仁寿县人,住仁寿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3月27日被仁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被仁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仁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该案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8月,被告人罗某某被曲某某(另案处理)推荐参与经营“老来乐”商城,并带罗某某在仁寿县文林镇八一街租赁一间门市,由曲某某联系“老来乐”商城支付房租,并以罗某某的名义到仁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龙腾今生老来乐会员服务中心”个体工商户,罗某某成为“老来乐”商城仁寿店店长。后曲某某联系“老来乐”商城向仁寿县店送来床上用品、保健品、饮水机、现疗仪器等商品,同时找人在街上发放传单,宣称凡是到店体验的老人每次可以领取1元,并免费组织旅游,以此方式吸引人员。将人员吸引到仁寿店门市及带体验人员外出旅游期间,向其宣讲“老来乐”商城章程,称购买该商城产品可以成为会员,公司可以赠送礼品券,一次性消费1280元成为银卡会员,赠送礼品券2000;一次性消费6400元成为金卡会员,赠送礼品券15120;一次性消费12800元成为钻石会员,赠送礼品券31520;一次性消费19200元成为白金会员,赠送礼品券47920;一次性消费25600元注册翡翠会员,赠送礼品券64320,客户消费注册会员后如暂时没有可选择的商品,由店长向客户出具存货单,公司每天拿出营业额30%收购客户手中的礼品券,从银卡会员到翡翠会员每天可以领取5元到100余元不等的返还资金。为扩大吸收资金的规模,曲某某安排罗某某在文林镇城北派出所附近再租一门市,罗某某安排其舅妈周某某在该门市负责管理等工作。罗某某安排其母亲罗某甲在文林镇八一街门市负责日常工作,店长罗某某和店员罗某甲、周某某收取客户资金后向客户出具收据,每日将收取的客户资金存入罗某某账户,罗某某当日将资金转向公司财务账号,并通过公司会员注册网帮会员注册账号,罗某某整理每日收支报表,将报表发四川片区经理曲某某审核后发公司,公司财务次日将返还资金转入店长账户,由店长罗某某发放给客户。罗某某作为“老来乐”商城仁寿店店长,公司每月给予底薪2500元,另外一单提成20元(1280元银卡会员为一单,金卡消费6400元为5单,以此类推,提成每月结算一次)。至2017年11月“老来乐”商城不能正常按期返现。
至案发,被害人熊某某被罗某某吸收资金3840元,领回60元;被害人朱某某被罗某某吸收资金7680元,领回17元;被害人周某某、张某某被罗某某吸收资金26880元,领回8391元;被害人袁某某被罗某某吸收资金6400元;被害人林某某被罗某某吸收资金25600元,领回1759元;代某某被罗某某吸收资金51200元,领回5064元;兰某某被罗某某吸收资金51200元,领回7810元;周某某被罗某某吸收资金25600元,领回3043元;柯某某被罗某某吸收资金25600元,领回2526元;张某某被罗某某吸收资金51200元,领回7800元。上述各被害人被吸收资金合计275200元,领回资金合计为3645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 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被告人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具有《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的情节,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仁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 迪
2020年5月6日
附:1、被告人罗某某被取保候审,电话1998129****。
2、案卷材料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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