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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刑诉〔2019〕459号

被告人罗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3311985********,汉族,初中文化,广西**投资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荔浦县**镇**村**屯**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0月30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2月22日、2019年5月7日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3月22日、2019年6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2月8日、2019年4月23日、2019年7月8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至2018年4月期间,被告人罗某某利用广西**投资有限公司的名义,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搭建了“我爱微农场”网络投资平台,虚设“养鸡、孵蛋”等投资模式,宣称“7天收益9%,23天收益23%”,并通过推介会、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社会****,以此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经鉴定,“我爱微农场”网络投资平台共注册18149户,共充值人民币16757150.74元,提现人民币11867900元,客户损失人民币4889250.7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关于广西**投资有限公司是否有从事网络游戏运营及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复函、扣押清单、银行流水、报案材料、工商登记资料等书证;

2.被害人万某某等人的陈述;

3.证人孙某某、肖凤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

5.司法会计鉴定报告;

6.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杨

2019年7月18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南宁市青秀区**路**园**号房;

2.案卷证据材料三十四册;司法会计鉴定报告十一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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