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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616号

被告人罗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321980********,汉族,初中文化,原系昆明**投资有限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县**镇**村**组,住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18年8月3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7月2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被告人罗某某注册成立了昆明**投资有限公司并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顾某某(另案处理)为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利用该公司作为中介方,以帮“**有限公司”的项目融资为名向社会公众进行宣传,许以高利吸引社会公众投资,截止2018年8月,昆明**投资有限公司共收取了120名投资人的资金共计人民币6641000元,已归还一名投资人(方某某)的本金人民币8000元,已支付投资人利息款累计人民币527950元,投资款被用于支付公司运营费用、偿还先期投资人本息及个人挥霍。

被告人罗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于2018年8月30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银行交易明细等;2.证人证言:证人顾某某、武某某、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5.电子证据: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继红

检察官助理:陈娜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367814****。

2.案卷材料和证据_壹拾肆册、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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