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一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01051980********,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镇**村**号,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路**小区**号楼**楼。 2011年4月8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大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3月27日至2020年4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3月14日至2020年3月2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份一天晚21时许,被告人罗某某、程某某(已判决)、尼某某(已判决)和“尕某某”(在逃)四人找到被害人景某某后,并将景某某拉至青A*****黑色桑塔纳轿车上,带至西宁市城北区安东大酒店7509房间内,非法限制被害人景某某人身自由约三小时,在此期间被害人景某某遭到被告人罗某某、程某某、尼某某和“尕某某”的辱骂和殴打,并逼迫被害人偿还欠下的赌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报案材料、刑事照片等书证;2.证人刘某甲、刘某乙、耿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景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具有殴打情节,应从重处罚。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文勤
(院印)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西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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