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罗某某非法拘禁案)_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Z905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12000********,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为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5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6月9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7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7月17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10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本市白云区**街**号**房,为要求住在该址的其女朋友朱某某回来解决双方的感情纠纷,而持刀拘禁与朱某某同住在此处的马某某长达一个多小时,后在该址房东劝解下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扣押清单、视频监控录像截图等书证;

2、作案工具水果刀刀套等物证;

3、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

4、证人朱某某、胡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

6、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罗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罗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罗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森

检察官助理:苏海彤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及光盘一张。

3、涉案缴获的作案工具水果刀刀套1个,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4、《具结书》1份。

5、本案与值班律师协商,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