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罗某某,曾用名风某某,1984年7月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1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淮安市清江浦区**小区**区**室,户籍地淮安市清江浦区城南乡**村**组**号。被告人罗某某曾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10月12日被原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2月28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12月28日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6月22日、9月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19年7月22日、9月30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6月8日、8月23日、10月31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24日,被害人顾某某经人介绍认识周某某(另案处理),约定由顾某某帮周某某赌博,并于当晚入住淮安市清江浦区西安路**酒店,后被害人顾某某赌输欠周某某12万元。12月26日晚23时起,被告人罗某某在周某某的指使下,在酒店房间内看管顾某某不让离开,27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罗某某伙同周某某、王某某(另案处理)在酒店房间内殴打顾某某头面部,致其鼻孔流血。后为逼迫被害人还钱,被告人罗某某、周某某、王某某将被害人塞进汽车后备箱,带到淮安市淮阴区境内的二河边,逼迫被害人脱光衣服,在被害人答应想办法还钱后,又将被害人顾某某带回**酒店继续看管。后因顾某某鼻子受伤严重,周某某安排被告人罗某某将顾某某带到医院检查,医生提出住院的建议,罗某某拒绝,并将顾某某带回酒店继续看管。2017年12月27日11时许,民警接群众报警后将顾某某解救,现场抓获被告人罗某某。经鉴定,被害人顾某某两侧鼻骨骨折,上颌骨额突骨折,鼻中隔骨折,已构成轻伤二级。
被告人罗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调取的被告人户籍基本信息、前罪刑事判决书、被害人病历、受伤照片等书证;
2.证人万某某、周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顾某某陈述;
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公安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
6.公安机关提取的视频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与他人共同实施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翟艳兰
附:
1.被告人罗某某联系方式15240251921。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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