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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非法拘禁案)_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花检一部刑诉〔2020〕Z3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3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县**镇**村**组,现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路**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20年3月19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的一天,天涯论坛发布一篇举报某某(另案处理)与花溪区某些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犯罪的帖子,后某某分析发帖人系被害人彭某某。2015年11月的一天中午, 某某安排某某(另案处理)以介绍被害人彭某某购买机油为由将被害人彭某某骗至花溪大道万达路口,被告人罗某某某某、某某、叶某某、李某甲(四人另案处理)、秦某某(不起诉)等人强行将被害人彭某某押到车上行驶至甲秀南路阿哈湖水库旁山上,王某某(不起诉)驾驶自己的车辆载着某某紧随其后。在山上被害人彭某某被迫跪在地上,某某等人将被害人彭某某上衣脱光进行威胁、辱骂、拍照,某某、某某、某某、罗某某对被害人彭某某进行殴打。期间被害人邓某某某某妹夫)来到山上被某某殴打后自行离开,后被害人彭某某按照某某安排将被害人李某乙骗到花溪区万达路口,某某等人将李某乙押至山上进行殴打。晚8时许,秦某某(不起诉)在山上先行离开。晚9时许,被告人罗某某某某、叶某某、李某甲到花溪公园后打车离开,某某等人与被害人彭某某李某乙到溪北派出所处理纠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天涯论坛举报信截图;2.证人证言:证人廖某某焦某某邓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王某某等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伙同他人通过暴力方式控制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华玲

检察官助理:郑智芳

(院印)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花溪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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