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二部刑诉〔2020〕478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住岳阳市岳阳楼区**组**房,因涉嫌非法持有弹药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非法持有弹药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被告人罗某某在岳阳市岳阳楼区**路**小区一车库施工时发现枪弹物38发,遂将其放置于自己驾驶的电动摩托车尾箱内。6月18日,罗某某驾驶电动摩托车在岳阳楼区**乡****小区内施工,期间小区保安发现其摩托车停放不当,移动该车时不慎将车辆翻倒在地,导致放置于尾箱内的上述枪弹物撒出,保安人员随即报警。公安民警赶到****小区,将正在施工的罗某某抓获。
经鉴定,上述枪弹物为国产64式7.62mm手枪弹,认定为弹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罗某某非法持有的弹药的照片;
2.书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指认现场照片等;
3.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杨某某、蔡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
4.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犯罪嫌疑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岳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罗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弹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刚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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