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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非法持有枪支、运输毒品案)_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二部刑诉〔2020〕630号

被告人罗某某,化名符来洪、王刚,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821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镇**村**组,现在成都无固定住所。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8月20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0时许,罗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川Z*****红色欧宝牌轿车从成都市青白江区出发前往成都市成华区二仙桥。途经成绵高速成都城北出站口检查站时,被民警查获,民警现场从罗某某放在主驾驶室车门储物格处的一个铁盒内,查获十三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状毒品冰毒,经称量,净重6克(含量78.1%)。从驾驶台查获一部蓝色OPPO手机和一部金色OPPO手机。从副驾驶台的储物盒内查获七捆(每捆100张)面额均为“100”字样的人民币。查获从罗某某放在副驾驶室车门储物格处的一个黑色挎包内,查获一瓶用白色塑料瓶装的红色、绿色颗粒状毒品麻古,经称量,净重3.41克;十袋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状毒品冰毒,经称量,净重8.17克;用一个黑色布口袋装的一支黑色手枪和七发金黄色的子弹。从罗某某放在主驾驶座椅后背皮套处查获一支银色手枪。经鉴定,上述两支手枪均系以火药为动力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之枪支;七发子弹认定为军用制式弹药一发,非制式弹药六发。民警依法扣押上述查获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携带17.58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从成都市青白江区到成都市成华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罗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两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罗某某一人犯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罗某某要吸食毒品,可以酌定从重处罚。无前科,可酌定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曹静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二册,材料八页,光盘三张,起诉书八份,提讯证和换押证一套,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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