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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非法持有枪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21983********,彝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住双柏县鄂嘉镇**村委会***村双柏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双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柏县公安局、双柏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1月19日、2019年11月29日分别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将两案并案办理。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期间我院于2019年12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7日补查重报,我院于2020年1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8日08时00分,双柏县公安局鄂嘉派出所接到匿名群众举报称:“双柏县鄂嘉镇**村委会***村罗某某家藏有枪支,请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双柏县公安局鄂嘉派出所民警依法对罗某某家住宅进行搜查,在罗某某卧室内查获疑似射钉枪1支、火雷管10枚、射钉弹24枚、铁砂1包。查获的疑似铁砂经称量净重208.86克。经楚雄彝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罗某某非法持有的该疑似枪支是以火药燃烧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上述涉案物品已扣押存于双柏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2019年4月13日,双柏县公安局鄂嘉派出所民警在依法搜查罗某某家住宅过程中,除了上述涉案物品外还在罗某某卧室内查获疑似野生动物皮毛1张,依法扣押后将案件线索移交双柏县森林公安局。经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疑似白腹锦鸡皮毛来源于鸡形目雉科锦鸡属白腹锦鸡,属于国家Ⅱ级保护动物,经济价值为5000元。上述涉案物品已扣押存于双柏县森林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口证明及前科查询证明、查获经过、搜查、扣押、辨认、指认等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燃烧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1支,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罗某某使用枪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白腹锦鸡1只,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罗某某承认其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并主动交代藏匿枪支的地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舒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镇**村委**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随案移送。

3.涉案枪支1支、火雷管10枚、射钉弹24枚、铁砂208.86克扣押存于双柏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涉案野生动物皮毛扣押存于双柏县森林公安局。

4.本案由双柏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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