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播检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住播州区**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储存枪支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非法储存枪支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15时许,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接群众匿名举报被告人罗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民警到位于遵义市播州区**镇**村**组罗某某的住宅及废弃住宅墙角处查获两支火药枪疑似物。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罗某某废弃住宅内查获的一支火药枪疑似物为枪支,以火药为动力,具备枪支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诉讼文书、查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具备枪支致伤力的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且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唐小军
检察官助理:杨欣
2020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7564****。
2.卷宗2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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