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姚检一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3251985********,彝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姚安县人,住姚安县**镇**村委**组**号。2020年7月8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姚安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姚安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期间,被告人罗某某向他人购买已改装的射钉枪一支用于打猎。2020年3月4日被姚安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该疑似枪支是以火药燃烧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户口证明等;2.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等;3.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楚)公(司)鉴(痕检)字[2020]32号枪弹检验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将被告人罗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姚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惠娟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住姚安县**镇**村委**组**号,联系电话:151257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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