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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公开版)_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公诉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4281971********,彝族,文盲,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县人,农民,住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县**乡**村委会**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0月28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云南省新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罗某某多年前向新平县老厂乡哈科底村委会阿货莫小组的龙某甲购买了1支火药枪,并先后在新平县城购买了黑火药,在**乡集镇、**乡供销社购买了铜炮、射钉弹及钢珠,后罗某某将火药枪藏匿在自家烤烟房内。2019年7月30日,新平县公安局老厂派出所民警在被告人罗某某家烤烟房内查获疑似火药枪1支,疑似黑火药3.462千克,在罗某某家正堂屋处查获铜炮183枚、射钉弹172枚、黑火药0.152千克,在罗某某儿子罗某甲卧室木柜中查获射钉弹887枚、钢炮21包、铁砂3.962千克。经鉴定,被告人罗某某持有的1支可疑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火药枪;被告人罗某某储存的黑火药可疑物中检出钾离子(K+)、硝酸根离子(NO3-)及硫离子(S2-)成分。

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非法持有枪支和非法储存黑火药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证明从罗某某家中及烤烟房内查获的可疑火药枪、疑似黑火药、射钉弹、铜炮、钢珠的外观特征情况。

2、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明被告人身份及归案情况;搜查、扣押、提取、称量、取样笔录证明侦查人员对罗某某家中、烤烟房搜查并依法提取、扣押涉案枪支、黑火药、射钉弹、铁砂、铜炮、钢珠的情况,以及对疑似黑火药进行称量、取样的经过;随案移送清单证明随案移送物品的情况;承诺书证明罗某某家明知法律禁止非法持有枪支、非法储存爆炸物黑火药并承诺没有枪支、黑火药等物品的情况;转马都村收缴枪支弹药登记表证明2017年罗某某上交了1支射钉枪管、2019年上交了1支射钉枪。普兆禄非法持有枪支案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新公(老厂)立字〔2019〕20号立案决定书等书证被告人罗某某具有立功表现。

3、证人证言:证人施某某的证言证明罗某某曾非法持有过1支火药枪、2支射钉枪,其中2支射钉枪已经上交,那支火药枪不知道去哪里了;普某甲的证言证明罗某某将2支射钉枪分别于2017年和2019主动上交,罗某某家2019年1月签署了缉枪治爆承诺书;邱某某、施某某的证言证明二十多年前邱某某卖过1支“阿霍莫”火药枪给罗某某。普某乙的证言证明其父普某丙前曾持有1支火药枪,普某乙不知道这支火药枪的来历,后其持有了该火药枪;龙某乙证明其父龙某甲生前制作火药枪的事实;李某某的证言证明李某某家曾持有过1支射钉枪,3支火药枪,2019年6月份、8月份李某某家上交了这4支枪支,其中一支火药枪(也叫“通海枪”)是二十多年前,罗某某卖给李某某的;普某丁的证言证明其父普某戊生前持有过1支火药枪、1支射钉枪,这两支枪都上交了,普某丁不认识罗某某。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其非法持有1支枪支、非法储存爆炸物黑火药的事实。

5、鉴定意见:罗某某家查获的四份黑火药可疑物中均检出钾离子(K+)、硝酸根离子(NO3-)及硫离子(S2-)成分;罗某某持有的可疑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火药枪。

6、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罗某某辨认其藏匿枪支、黑火药等的位置,购买无缝钢管、铜炮的位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储存爆炸物黑火药3.61千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1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罗某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罗某某一人犯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建议对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在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一年零二个月之间量刑,以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之间量刑。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 霞

代理检察员:张艳菲

2020年2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新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证据材料2份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听取值班律师意见表1份。

4.随案移送涉案枪1支、黑火药3.61千克、射钉弹13盒、铁砂3.96千克、铜炮183枚、钢珠1037粒(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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