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丘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61994********,苗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云南省丘北县人,家住丘北县**乡**村民委**村小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丘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丘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丘北县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丘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时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罗某某持有一支射钉枪用于守三七地。2020年1月1日中午13时10分,刘某某在开展扶贫工作时在罗某某家发现一支改装射钉枪后报案,民警出警时在罗某某家查获改装射钉枪一支、射钉弹88颗、铁砂90克。经鉴定,查获的枪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具有杀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实办案程序的法律文书: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提请批准逮捕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提讯证、人身安全检查笔录、传唤证、权利义务告知书;侦查终结报告书、起诉意见书、移送起诉告知书。
2.物证:检查证、检查笔录、提取笔录、照片、证据保全清单、没收凭证。
3.书证:被告人罗某某正侧面照片、户口证明、前科查询证明、网上查询证明;查获经过。
4.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张某某、马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枪支鉴定意见。
7.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无持枪资格,非法持有一支射钉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被告人罗某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定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三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丘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宏伟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丘北县看守所,家属联系电话:15025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共一百二十八页,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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