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罗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21976********,彝族,文盲,农民,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人,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双柏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8日,匿名群众向双柏县公安局**派出所电话举报称“双柏县**镇**村委会***村罗某某家藏有枪支。”民警于当日持搜查证到双柏县**镇**村委**村**号被告人罗某某家住宅进行搜查,当场从罗某某家住宅查获疑似火药枪3支、铁砂铅巴2550克、射钉弹105发、疑似黑火药147.8克、射钉器1个、击锤1个。经侦查,查获的3支疑似火药枪支是罗某某非法持有至案发。经楚雄彝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罗某某非法持有的3支疑似火药枪支均是以火药燃烧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上述查获的物品已扣押存于双柏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搜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燃烧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3支,情节严重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罗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晓芬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被取保候审居住于双柏县**镇**村委会**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