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罗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一部刑诉〔2020〕290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701198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思茅港**村委会**村民小组**,住普洱市思茅区****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917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30日因本院不予批准逮捕被释放,于2019年10月6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4年,被告人罗某某将其父亲遗留的疑似枪支一支用编织袋包装后存于思茅区思茅港镇那澜村那澜小学侧门旁其家中。2019年9月16日17时许,被害人李某某邀约被告人罗某某到普洱市思茅区思茅港镇关山打猎,被告人罗某某携带该疑似枪支前往,在二人打猎过程中,被告人罗某某误用该疑似枪支将李某某打伤,随后被告人罗某某将该疑似枪支丢弃在案发现场,并在将李某某送医过程中打电话报警。2019年9月17日8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到思茅港派出所投案,并带领民警到思茅区思茅港镇关山找到该涉案枪支,随后在被告人罗某某家中查获枪弹一枚。经普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送检的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具有杀伤力;2、送检的枪弹不是军用或非军用子弹。经云南省普洱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伤情认定为轻伤一(壹)级。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 提请批准逮捕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释放通知书, 取保候审材料,传讯通知书、被告人罗某某正侧面照片、户口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投案自首经过,搜查证,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谅解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甲、杨某乙的证言;4. 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鉴定文书,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7.勘验、检查、辨认、试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示意图、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辨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保存

20201012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取保于普洱市思茅区**镇**村**小学侧门对面家中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