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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41966********,苗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住麻栗坡县**乡**村委**村**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3月28日被麻栗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栗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被告人罗某某到麻栗坡县**乡**村委**村以3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了一支射钉枪,拿回家使用。2020年3月10日被麻栗坡县公安局八布边境派出所查获。经文山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罗某某涉嫌非法持有的枪支是用射钉器改制的枪支,具有致伤力,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法院

                                               检察:段永政

                                             助理检察:陈楠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取保候审在家待处,联系电话:151267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22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起诉书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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