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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康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11977********,藏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市,住康定市**乡**村。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康定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31日被康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康定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康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被告人罗某某在清理其亲属曾军(已故)遗物时,发现一支小口径步枪和19枚疑似子弹,之后先后将该枪和子弹存放于康定市孔玉乡俄日村六家棚牛场及干海子牛场。2020年8月30日康定市公安局民警在康定市孔玉乡俄日村干海子牛场将被告人罗某某抓获,并当场缴获小口径步枪一支、疑似枪弹19枚。经鉴定,送检枪支为能够有效击发5.6mm小口径运动弹的民用、制式5.6mm“健卫”牌小口径运动步枪,具有杀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你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忠蓉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羁押于康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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