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二部刑诉〔2020〕323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251983********,群众,彝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住景谷县**乡**组。
本案由景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被告人罗某某在景谷县建材市场购买一个射钉器和一截钢管回家自己组装了一支射钉枪用于打地里的老鼠,平时不使用时罗某某将该射钉枪藏匿于自己家中。2020年3月17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罗某某非法持有的一支疑似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2.证人证言:到案经过;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枪支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罗某某系初犯,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亚月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住景谷县**乡**组。
2.移送卷宗两册、起诉书八份、证据清单一份。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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