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01954********,苗族,文盲,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台江县,住贵州省台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台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9日被台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案罪一案,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10时许,台江县公安局台拱派出所民警到台江县**镇**村开展辑枪治爆工作,在对台江县**镇**村一组31号罗某某家排查时,被告人罗某某主动交代其持有火药枪,并带民警至房间拿出火药枪,民警依法对其非法持有的疑似火药枪进行扣押,经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该枪支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自制长管火药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罗某某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枪支、弹药鉴定书;4.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火药枪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罗某某自侦查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并已向本院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江县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官 姚敦莉
检察官助理 潘丽萍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贵州省台江县**镇**村**组**号家中,联系电话13638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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