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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公诉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彝族,1980年10月4日出生,四川马边人,身份证号码:5111331980********,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本县**乡**村**组**号,现住本县**镇**村**组,农民。2019年5月15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被马边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马边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4月23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承办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4年被告人罗某某在本县**镇**村**组购买旧房一套,并从中获得自制火药枪一支,黑火药和铁砂子等物后长期存放在家中。2017年被告人罗某某在其家中试枪时,该火药还能燃烧,只是因其他原因导致其击发未能成功。2018年被告人罗某某与其爱人俄某甲闹矛盾,并殴打俄某甲后致其离家出走,被告人罗某某欲外出寻找,便将该枪支、火药和铁砂子放到了自己驾驶车牌为川******的吉利牌轿车尾箱内。同年7月14日晚,俄某乙等人到被告人罗某某在张坝租住屋内谈及此事时,罗某某情绪激动从其家中离开,俄某甲因怕其用枪伤人才向公安机关报警。当晚,办案民警在民建镇张油房村通村公路旁,罗某某所驾驶的吉利牌小车尾箱内,查获可疑枪支1支,黑火药和铁砂子等物并依法提取。

经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2018年7月14日在罗某某汽车尾箱内扣押的可疑枪支,系前装填式非制式枪支,可有效击燃底火,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与照片,指认笔录与照片,鉴定意见书,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在无任何合法持枪手续的情况下,仍将其在已购买的旧房中获得的自制火药枪1支,黑火药和铁砂子等物品长期存放家中,当其与妻子发生纠纷并致其妻子离家后,又将该枪支、黑火药和铁砂子放到自己所驾驶轿车的尾箱内被查获。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非法持有自制火药枪1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侦查阶段起就明确表示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吴文学

2020年4月28日

附:1、被告人罗某某现已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3卷,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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