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县检一部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31969********,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云县,住云南省临沧市云县**镇**村委**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31日,被本院变更为监视居住。无前科。
本案由云南省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云县公安局爱华派出所根据线索发现云县**镇**村委会**组村民罗某某非法持有枪支的嫌疑,经核查在被告人罗某某家中查获疑似射钉枪一支、射钉弹79发、小钢珠40颗。经鉴定,涉案疑似枪支具有致伤力,是以射钉弹火药能源为动力发射弹丸的自制枪支。
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物证照片;2.书证:户籍及前科材料证明、立案决定书等材料;3.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枪支痕迹鉴定意见书;5.检查、提取笔录:人身检查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愿意认罪认罚,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 保
检察官助理:罗珊珊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478708****。
2.案卷2册,光盘5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案移送。
4.《量刑建议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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