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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澜检一部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83********,哈尼族,小学文化,农民,户住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澜沧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3月16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3月6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澜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案件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将退回澜沧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5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铁路公安局乌鲁木齐公安处乌鲁木齐派出所民警对澜沧县**乡**村**一社旅客被告人罗某某进行安全检查时,从被告人罗某某微信收藏夹和朋友圈发现涉枪线索,经盘问,被告人罗某某交代其非法持有射钉枪支1支,并揭发同寨村民李某甲(另案处理)、李某乙(另案处理)、李某丙(另案处理)、李某丁(另案处理)、李某戊(另案处理)非法持有同类型的枪支。2020年3月16日乌鲁木齐铁路公安局将案件线索移送澜沧县公安局,同日在被告人罗某某带领下,澜沧县公安局民警在澜沧县**乡**村**一社被告人罗某某家中查获其非法持有的射击枪1支、金属珠1瓶、射钉弹3颗。经鉴定,该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具有杀伤力;查获金属珠、射钉弹不属于军用或者非军用子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在民警盘问的过程如实交代自己非法持有枪支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揭发他人非法持有枪支,并查证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2个月至4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艺琪

检察官助理:瞿进红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乡**村**号,联系电话:1838775****;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9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查获的射钉枪扣押于澜沧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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