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罗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41986********,汉族,初中,自贡市人,自贡市高新区**装饰工程部经营者,住自贡市大安区**号**号。2020年5月15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自贡市公安局沿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沿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移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16日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2日,自贡市公安局沿滩分局依法对被告人罗某某位于自贡市大安区**号**号的房屋进行搜查,在房屋卧室内查获并扣押1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42枚子弹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通知书、到案说明、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雷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罗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自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电子证据检查记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9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1支枪支、42枚子弹,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康

检察官助理:徐媛

2020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