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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4196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衡东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2020年3月17日由衡东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22时许,衡东县公安局接匿名报警称有人在衡东县**镇**村打猎,衡东县公安局三樟派出所警察立即出警至现场,抓获了携带着“鸟铳”的被告人罗某某,并从被告人罗某某驾驶的摩托车上搜查出射钉、铁珠子弹等物。经衡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告人罗某某非法持有的鸟铳系以火药为能量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枪支;2.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罗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罗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靖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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