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渝黔检一部刑诉〔2018〕391号
本案由黔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8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8年6月5日、8月17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9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8年8月1日、11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月9日,被告人罗某某在淘宝平台下单购买射钉枪,1月13日12时50分许,罗某某在淘宝平台 “金华不锈钢制品”店铺以人民币58元的价格购买了一根内外镜面不锈钢管。同日16时38分罗某某又在淘宝平台“量力检材五金”店铺下单购买“定制款南山后拉式手动膛体退壳消音全金属手握把射钉枪器配件通用”,上述两次下单的射钉枪罗某某均因价格太高取消交易。后罗某某又到黔江区城东街道宝塔路一家门市部(现该门市部已变更为百草园文具店)购买了一支射钉枪。因为想打蜂窝和鸟,罗某某于2017年的一天在自己位于**街道**居委*组*号的家中拆下射钉枪防护装置,再将上述钢管用砂轮截短后,用焊接机把截下的10Cm钢管焊接到原射钉枪的枪托和发射装置上,改造为一支完整的枪支。后罗某某用改装的枪打过蜂窝。罗某某还买来钢珠,因为钢珠太大无法适用遂将改装后的枪支藏匿于家中。
2017年10月16日,黔江区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民警在被告人罗某某家中将其改装的枪支查获,并将其带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罗某某所持改造射钉枪能够打燃射钉弹底火,能够完成以火药燃烧气体发射金属弹丸或其他物质的过程,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枪支照片,户籍信息,办案说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等书证;
2.鉴定意见;
3.扣押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4.证人庞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罗某某有犯罪前科,依法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张颖
附:
1.被告人罗某某(1868099****)现在家候审。
2.侦查卷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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