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470号
被告人罗某某(绰号**),男,199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21999********,壮族,云南省蒙自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蒙自市**镇**村委**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蒙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蒙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22时许,蒙自市公安局民警在蒙自市富春路桃花醉酒吧将被告人罗某某抓获,从罗某某穿着的裤子左前包内查获用白色卫生纸包裹的疑似毒品“小麻”4颗,从其随身携带的黑色挎包内查获一袋用蓝色塑料袋子装着的疑似毒品“小麻”。经称量,被告人罗某某左前裤包内所装的4颗疑似毒品“小麻”净重0.37克,罗某某黑色挎包内所装疑似毒品“小麻”净重14.18克。经红河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疑似毒品“小麻”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称量笔录及照片等;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提取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被告人罗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亚旭
检察官助理:李维娜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蒙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涉案物品已随案移送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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