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黎检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性,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11954********,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黎平县,住黎平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黎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黎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罗某甲从家中拿电捕鱼工具和鱼篓到黎平县**镇**村**段电捕鱼,先是在**村**段内电捕鱼约有半小时,又到皮林村委会对面附近河道电捕鱼,后被黎平县公安局肇兴派出所巡逻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当场起获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电捕鱼工具一套、鱼篓一只以及非法捕捞的水产品48尾,经称量,水产品净重2.25千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电鱼工具、鲤鱼等物证,2.黎平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3证人吴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察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罗某甲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电捕鱼,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黎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易忠模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28630****。
2.随案移送侦查均卷宗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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